6月30日专业配资论坛资讯,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应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下称深国仲江门中心)申请,开具了一份涉港仲裁案件调查令。这是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后,江门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微观体现。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提出鼓励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该《办法》对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管辖法院、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审查组织、期限效力、回执交还、线上申请、文书模板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规范开展调查令工作提供了指引。
江门中院按照《办法》对深国仲江门中心发出调查令,用于调取权属登记情况以便于查明香港某企业与广东某企业合作情况。
涉外商事争议中,企业常因取证困难陷入“维权成本高于收益”的困境。2024年10月28日,深国仲江门中心管理的一宗涉外案件,获江门中院开具仲裁调查令。同年11月8日,深国仲江门中心在仲裁调查令的协助下顺利调取证据并高效结案,为解决涉外案件当事人取证难、仲裁调查令具体实施流程不完善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这两次实践,显著降低了境内外商事主体的证据获取成本,通过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高效协同与法治资源整合,大幅提升了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正性,切实增强了企业在江门投资、扎根的安全感。
放眼国际,江门精准落实《办法》政策,推动本地仲裁程序与国际规则深度接轨。这种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能力,塑造了法治江门“规则透明、执行高效”的国际形象,增强境外投资者对江门乃至整个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机制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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